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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每年邀請人數超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所訂上限之認定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304600430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獎勵投資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5046076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 ,並自民國9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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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7046062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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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304600430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