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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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商業會計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現行法規)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
  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