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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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石油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
  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
  限。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
  ,始得營業。
  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用地及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
  、經營許可執照核發、換發及其他經營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其他經
  營管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經營加油站業者,應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