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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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能源管理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
,加強能源之研究發展工作。
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左: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其他經核定之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且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
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能源研究發展計畫及基金運用成效,專案報告立法
院。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現行法規)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