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