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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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現行法規)
為推動產業與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強化其經濟韌性及競爭力,本部得推動
下列措施:
一、升級轉型。
二、人才培訓。
三、基礎設施優化。
四、資金協助。
五、其他協助措施。
前項第一款所定升級轉型措施如下:
一、協助事業推動低碳化、智慧化。
二、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化措施。
三、協助中小企業運用低碳化與智慧化出口拓銷及推動會展產業節能減碳
    。
四、推動列管市場及夜市之優化措施。
前二項措施,本部得擇定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方式
為之,並得視個別產業發展及受景氣影響情形,擇定特定產業提供優先或
其他客製化優惠輔導或補助。
〔立法理由〕
一、面對國際環境變動對國內產業與中小企業造成影響,政府須持續協助
    其調整體質及轉型,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部得推動之協助措施,為產業
    及中小企業之長期競爭力打底。
二、第一項第一款升級轉型措施包含不同之推動對象及作法,爰於第二項
    各款明定之。
三、第三項前段明定本部得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等
    方式提供前二項協助措施。另考量經費有限,為使過去三年受疫情或
    全球景氣衝擊較嚴重之特定產業優先取得輔導或補助資源,並視個別
    產業之全球低碳化、智慧化、技術與營運模式發展趨勢,提供其他客
    製化優惠輔導或補助措施,協助特定產業加速因應疫後市場及環境變
    化,提升產業經濟韌性,並健全發展,爰為第三項後段規定。
2.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現行法規)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
三、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
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五、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六、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七、強化農業基礎設施,照顧農漁民權益。
八、減輕就學貸款人之負擔。
九、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
十、普發現金。
〔立法理由〕
為利本條例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執行,爰明定其適
用項目: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持續減輕人民負擔
    、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以維持經濟動能,爰為下列規定:
    (一)第一款增加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減輕
          勞健保財務壓力;另協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續挹注資
          源以補貼能源價格等方式,以穩定民生物價,舒緩國際物價波
          動對國人生活之影響。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劃居住及公共運輸補貼,減輕人民居住及交
          通負擔。
    (三)第四款加強照顧弱勢族群、提供關懷服務,及減輕國民年金保
          險之保費負擔。
    (四)第五款規定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例如:朝向低碳化
          、智慧化、模組化升級轉型,以調整產業體質,強化產業之競
          爭力。
    (五)第六款規劃加大觀光旅遊誘因,以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六)因應極端氣候衝擊及穩定國內糧食安全供應,第七款規定強化
          農業基礎設施,並照顧農漁民權益,提升農業發展動能。
    (七)第八款明定減輕就學貸款人的負擔,以提供在學弱勢生補助與
          減輕畢業生還款之經濟負擔。
    (八)第九款規定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以鼓勵國人欣賞藝
          術表演,促進藝術平權,並支持藝文產業疫後復甦。
二、考量我國疫情期間經濟表現亮眼,加以政府財政管控與資金運用調度
    得宜,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預計高於預算數,爰於
    第十款規定普發現金,經濟成果全民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