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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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制定依據

1. 鐵路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
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
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
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