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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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制定依據

1. 鐵路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
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
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立法理由〕
「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
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價格之罰
鍰倍數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