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0142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附表二;增訂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違反第六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之行為,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不適用本基準。
三、依本基準規定裁處罰鍰時,罰鍰額度除依本基準所定附表二及附表三
    規定外,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及依本法
    所發布命令規定義務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該義務
    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予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