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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 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