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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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
  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
  超過百分之六十。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
  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由交通部另定之,不適
  用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由行政院公告。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之目標、電信
  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
  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