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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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港區域內船舶解體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商港法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5日
  在商港區域內為左列行為,應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
  一、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
  二、在水面停放或拖運竹排、木筏或其他物料。
  三、採取泥土砂石。
  四、拆解船舶。
  五、在港區土地上放置船隻或物料。
  六、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石油、化學品等管道及電力、電信
      設備。
  七、鐵路、道路之建築、修建或拆除。
  八、疏濬工程或爆破作業。
  九、其他妨礙商港之設施。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港區內船舶拆解,應在商港管理機關指定之區域或地點為之,其管理由
  商港管理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