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港區域內為左列行為,應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 一、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 二、在水面停放或拖運竹排、木筏或其他物料。 三、採取泥土砂石。 四、拆解船舶。 五、在港區土地上放置船隻或物料。 六、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石油、化學品等管道及電力、電信 設備。 七、鐵路、道路之建築、修建或拆除。 八、疏濬工程或爆破作業。 九、其他妨礙商港之設施。
港區內船舶拆解,應在商港管理機關指定之區域或地點為之,其管理由 商港管理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