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八十七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本法與其他法令並無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爰刪除後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