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秀姑巒溪河域遊憩活動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7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77年10月15日
  風景特定區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指定為清除地區,並嚴禁左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拋棄紙屑、、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
      物。
  二、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
      地定著物。
  三、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四、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暴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五、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
  六、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
  七、狩獵、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八、其他依法禁止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觀光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採伐竹木。
  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三、補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採集標本。
  五、水產養殖。
  六、使用農藥。
  七、引火整地。
  八、開挖道路。
  九、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規定另有法定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法定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