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指定為清除地區,並嚴禁左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拋棄紙屑、、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
物。
二、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
地定著物。
三、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四、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暴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五、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
六、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
七、狩獵、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八、其他依法禁止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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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觀光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採伐竹木。
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三、補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採集標本。
五、水產養殖。
六、使用農藥。
七、引火整地。
八、開挖道路。
九、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規定另有法定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法定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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