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 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一、為應各院實際運作及部門職能分工之需要,第一項增列由各主管院自 行定頒專業獎章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明核頒專業獎章及送銓敘部登記之權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