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 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