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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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
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
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
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2.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現行法規)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
  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
  由於本次本法之修正,已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擴大,並就各縣(市
  )政府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入額之差額,計算各縣(市)間應分
  配之比率予以分配之,另將原屬省稅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原屬縣(
  市)稅分給省之百分之二十土地增值稅,均改歸縣(市),對於增加各
  縣(市)政府之自有財源具有莫大助益。故有關中央原編列對地方之補
  助款,無論是補助項目、金額或比例,均勢須配合作大幅縮減,以兼顧
  中央財政負擔能力,爰加以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