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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第十九條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 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