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政府為宣揚我國固有文物、特設置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歷史博
  物館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
  二、本基金所生之孳息。
  三、印銷歷史文物圖錄所生之賸餘。
  四、其他經核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印製歷歷史文物圖錄之成本費用。
  二、其他經核准之支出。

  為有效運用及管理本基金,特設保管運用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七人組成
  之。歷史博物館館長為主任委員,其委員人選,由館長就有關單位人員
  中指派,總務組主任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

  本基金印製歷史文物圖錄之售價,應提報保管運用委員會核定。

  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與預算收支之編製執行與考核,依照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本基金之收入,應依國庫法第九條規定,在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
  存儲。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定會計制度辦理,並獨立計算餘
  絀,其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
  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