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為統一規範所屬各級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
管理事項,以作為各機關訂立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準據,特訂
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一、查各級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分
別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納入勞動基準法之
適用範圍,其勞動權益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並由各機關自行
訂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據以管理。本要點係行政院依職權所訂定之
行政規則,以作為所屬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訂立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
契約之準據,爰酌予修正第一項文字,以資明確。
二、考量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其勞動
權益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復依該法第七十條明定雇主須依該
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現行規定第二項已無另行規定之必要,爰配合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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