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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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新住民基本法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現行法規)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
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
民發展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具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
表。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新
    住民及其子女照顧服務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本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
    之代表,以保障其參與運作。
三、第三項規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現行法規)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