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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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
  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
  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
  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中華民國086年10月08日廢止 (現行法規)
  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附
      件四)規定辦理。
  二、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附件
      五)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附件
      六)規定辦理。
  三、用途別科目之訂定,應依「單位概(預)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
      行注意事項」(附件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