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 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 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 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附 件四)規定辦理。 二、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附件 五)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附件 六)規定辦理。 三、用途別科目之訂定,應依「單位概(預)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 行注意事項」(附件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