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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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區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制定依據

1. 統計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並得由各級政府成立臨時調查組織配合辦理。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前項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視業務
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指揮監督之。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方案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十一、臨時普查組織及普查區劃分
      (一)臨時普查組織
            1.直轄市、縣(市)組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
              立「農林漁牧業普查處」,負責督促辦理各該轄區普查事
              務。
            2.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及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設立「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負責執
              行各該轄區之普查工作。
              以上各級臨時普查組織,得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於普查
              任務完成後裁撤,其設置要點由總處另定之。
      (二)普查區劃分:各鄉(鎮、市、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應
            依據普查對象分布情形妥適劃分普查區,以利推動實地調查
            作業及配置普查人力。
3. 一百零九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二十一、普查組織設置期間:
        (一)直轄市、縣(市)組織:於一百十年三月二日成立,至一
              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結束。
        (二)鄉(鎮、市、區)組織:於一百十年三月十六日成立,至
              一百十年八月十五日結束。
        「各級普查組織設置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