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臨時普查組織及普查區劃分
(一)臨時普查組織
1.直轄市、縣(市)組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
立「農林漁牧業普查處」,負責督促辦理各該轄區普查事
務。
2.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及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設立「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負責執
行各該轄區之普查工作。
以上各級臨時普查組織,得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於普查
任務完成後裁撤,其設置要點由總處另定之。
(二)普查區劃分:各鄉(鎮、市、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應
依據普查對象分布情形妥適劃分普查區,以利推動實地調查
作業及配置普查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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