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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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
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3. 衛星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
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