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 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 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