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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6151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九0)正廣四字第07298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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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播字第 10148019490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節目廣告化或 廣告節目化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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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34801774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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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6151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涉及廣告化認定原則說明
法規異動
廢止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