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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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電影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電影事業及電影文化之發展,應研訂相關政策及採取
下列輔助措施:
一、培育電影人才。
二、促進電影劇本及故事之創作。
三、設置國產電影片輔導金。
四、辦理電影投資、融資,並發展贊助媒合機制。
五、國產電影片之製作、發行、映演、行銷及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成立國片院線。
七、促進電影事業提升設備及技術。
八、輔導電影資產之整理、修復、保存及推廣。
九、設置影視產業園區。
十、輔助多元文化電影。
十一、其他有關電影事業發展之輔導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助電影事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每隔四年應就前二項所定事項之執行,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
。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
    貢獻。
四、映演國產電影片,具有顯著實績。
五、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具有重大貢獻。
六、落實文化近用權,具有顯著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