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為執行電影法第四條、第
五條及預算書所列其他對我國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輔導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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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產電影片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第一類國
際影展入圍或得獎,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獲坎城影展最佳影片金棕櫚獎、威尼斯影展最佳影片金獅獎、
柏林影展最佳影片金熊獎、美國影藝學院獎最佳國際影片、最
佳影片金像獎、最佳紀錄片、最佳動畫長片獎項者,發給該電
影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獎金各
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獲前款坎城影展、威尼斯影展、柏林影展、美國影藝學院獎劇
情長片競賽單元最佳導演獎項者,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獲坎城影展評審團大獎(Grand Prix)、威尼斯影展評審團大
獎(Silver Lion-Grand Jury Prize)、柏林影展評審團大獎
(Silver Bear Grand Jury Prize)者,獎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
(四)獲坎城影展評審團獎(Prix du Jury)者,獎金新臺幣二百萬
元。
(五)獲坎城影展最佳短片金棕櫚獎、柏林影展最佳短片金熊獎、美
國影藝學院獎Best Animated Short Film、Best documentary
short film及Best Live Action Short Film者,獎金新臺幣
一百萬元。
(六)入圍第一款至第五款競賽單元( Competition),其為該影展
長片單元者,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該影展短片單元者,獎
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七)獲第一款至第四款最佳男主角獎、最佳女主角獎、最佳劇本獎
或最佳技術類獎個人獎項者,獎金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八)獲第一款至五款以外,各該影展官方其他競賽單元獎項並取得
證明,且經本局認定者,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為短片者,
獎金減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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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獎金或參展各項補助應由該電影片之我國電影製作業,或無電影
片製作業者,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
義依限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
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證明文件一份:
1.獲獎或入圍國際影展之主辦單位之得獎證明或邀請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影展主辦單位如提供參展人員機票或住宿等邀請
條件,應檢附相關邀請文件影本。
2.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但遇有國際影展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
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展之影片時,參展者應立即提出抗
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且應於活動
成果報告書中說明處理過程及結果。
3.參展前依我國電影法核發之電影片分級證明(自首次核發電
影片分級證明起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之國產電影片)影本一
份。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其非電影片製作業者,應由該
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義申請,並
應具備申請人之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所申請參展
人員委託書。
5.申請參展人員機票、住宿費者,限於參與該電影片製作及負
責該電影片國際行銷之人員且應為我國籍人士、持有合法有
效期之外僑居留證(含外僑永久居留證)人士或為持有有效
期間之台灣就業金卡人士,並由電影片製作業提具參展人員
姓名、擔任職務、國籍等基本資料表正本一份;其無電影片
製作業之申請者,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
國籍申請人名義提具申請。(如附件一國際影展參展人員資
料表)
6.申請個人獎項獎金時,電影片製作業應檢附其委託書、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無電影片製作業之申請者
,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義
申請。
(三)成果報告書及其電子檔一份,該報告書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
左向右編排,內容包含封面、成果報告書表、申請影展名稱及
簡介、影展地點、參展期程、入圍單元介紹、參展成果(如:
參展人員介紹或與會媒體名冊、活動彩色照片、參展心得及建
議)、外語宣傳品之製作成品、雜誌報導。
(四)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應詳列各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
蓋公司或團體章,並應由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及
負責人蓋章;其無電影片製作業之申請者,加蓋申請人簽章。
(五)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或入選第一類
、第二類之國產電影片,參展所需之翻譯費、字幕製作費、影
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宣材製作及活動公關費,以及第三類
、第四類國產電影片參展所需之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應
檢具各項支用單據正本,並黏貼於憑證用紙。上述支用單據正
本應參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範辦理;申請翻譯費,
應檢附該語言字幕翻譯費影片僅向本局申請一次之切結書正本
(如附件二)、含翻譯字幕之影片樣本一份(DVD格式)。
(六)申請補助人員之參展往返機票費用,應檢附其「登機證存根正
本或電子登機證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各一份,並黏貼於憑證用紙。前項人員之住宿費用應檢附「外
出差旅費報告表」及出國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
各一份。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同一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
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
人補(捐)助。
申請案申請期限:
為線上申請方式,需於影展結束後三十日內向本局提交申請。惟正本
規定文件(經費收支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支用單據、領據、登
機證等)仍需郵寄本局。郵寄以郵戳為憑,快遞或親送者應於申請截
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並以本局簽收所載日期為準,違反者,
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者或
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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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九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費用補助之數額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入圍第一
類國際影展,且對於推廣國產電影片具有重要意義者,補助人數經本
局專案事先核定,得不受附表三之限制。入選第二類國際影展開、閉
幕片之國產電影片,補助人數經本局專案事先核定,得不受每年補助
六人次之限制及附表三人數規定,惟補助名單除了主創及行銷人員,
另增列名單限以影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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