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143 000492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9點及第10點附表二、附表三,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電影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2月10日行政院新聞局(81)強影一字第02281號函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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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1月4日行政院新聞局(82)強影一字第0005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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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3年8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一字第1407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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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10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84)強影一字第1608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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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5年8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85)起影一字第1088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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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1月10日行政院新聞局(89)正影一字第 16924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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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0年6月27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一字第0863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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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1年9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1052103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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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4年1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94)新影二字第0940520078Z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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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50521147Z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產電影片暨電影從業人員參 加國際影展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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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50521295Z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附表2(原名稱: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輔導執行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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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97年2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70520203Z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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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70520764Z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12點及第12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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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70521127Z號令修正發 布第 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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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90520179Z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第4點、第11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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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一字第 1000521834Z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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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1000522418Z號令修正發布 第12點、第11點之附表一、第12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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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23001 14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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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3200 013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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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32002 2581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之附表二,並溯自103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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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4300 1000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8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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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04300 43221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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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53001 0093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及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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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6300 0144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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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6300 1645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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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73002 73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電影事業暨電 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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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8300 025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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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0830 06973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第9點、第13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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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 112 30012691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第10點、第13點及第2點附表一,並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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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123 0060861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增訂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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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143 000492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9點及第10點附表二、附表三,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為執行電影法第四條、第
    五條及預算書所列其他對我國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輔導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三、國產電影片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第一類國
    際影展入圍或得獎,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獲坎城影展最佳影片金棕櫚獎、威尼斯影展最佳影片金獅獎、
          柏林影展最佳影片金熊獎、美國影藝學院獎最佳國際影片、最
          佳影片金像獎、最佳紀錄片、最佳動畫長片獎項者,發給該電
          影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獎金各
          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獲前款坎城影展、威尼斯影展、柏林影展、美國影藝學院獎劇
          情長片競賽單元最佳導演獎項者,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獲坎城影展評審團大獎(Grand Prix)、威尼斯影展評審團大
          獎(Silver Lion-Grand Jury Prize)、柏林影展評審團大獎
          (Silver Bear Grand Jury Prize)者,獎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
    (四)獲坎城影展評審團獎(Prix du Jury)者,獎金新臺幣二百萬
          元。
    (五)獲坎城影展最佳短片金棕櫚獎、柏林影展最佳短片金熊獎、美
          國影藝學院獎Best Animated Short Film、Best documentary
           short film及Best Live Action Short Film者,獎金新臺幣
          一百萬元。
    (六)入圍第一款至第五款競賽單元( Competition),其為該影展
          長片單元者,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該影展短片單元者,獎
          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七)獲第一款至第四款最佳男主角獎、最佳女主角獎、最佳劇本獎
          或最佳技術類獎個人獎項者,獎金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八)獲第一款至五款以外,各該影展官方其他競賽單元獎項並取得
          證明,且經本局認定者,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為短片者,
          獎金減半核發。

九、申請獎金或參展各項補助應由該電影片之我國電影製作業,或無電影
    片製作業者,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
    義依限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
    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證明文件一份:
          1.獲獎或入圍國際影展之主辦單位之得獎證明或邀請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影展主辦單位如提供參展人員機票或住宿等邀請
            條件,應檢附相關邀請文件影本。
          2.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但遇有國際影展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
            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展之影片時,參展者應立即提出抗
            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且應於活動
            成果報告書中說明處理過程及結果。
          3.參展前依我國電影法核發之電影片分級證明(自首次核發電
            影片分級證明起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之國產電影片)影本一
            份。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其非電影片製作業者,應由該
            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義申請,並
            應具備申請人之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所申請參展
            人員委託書。
          5.申請參展人員機票、住宿費者,限於參與該電影片製作及負
            責該電影片國際行銷之人員且應為我國籍人士、持有合法有
            效期之外僑居留證(含外僑永久居留證)人士或為持有有效
            期間之台灣就業金卡人士,並由電影片製作業提具參展人員
            姓名、擔任職務、國籍等基本資料表正本一份;其無電影片
            製作業之申請者,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
            國籍申請人名義提具申請。(如附件一國際影展參展人員資
            料表)
          6.申請個人獎項獎金時,電影片製作業應檢附其委託書、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無電影片製作業之申請者
            ,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義
            申請。
    (三)成果報告書及其電子檔一份,該報告書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
          左向右編排,內容包含封面、成果報告書表、申請影展名稱及
          簡介、影展地點、參展期程、入圍單元介紹、參展成果(如:
          參展人員介紹或與會媒體名冊、活動彩色照片、參展心得及建
          議)、外語宣傳品之製作成品、雜誌報導。
    (四)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應詳列各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
          蓋公司或團體章,並應由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及
          負責人蓋章;其無電影片製作業之申請者,加蓋申請人簽章。
    (五)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或入選第一類
          、第二類之國產電影片,參展所需之翻譯費、字幕製作費、影
          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宣材製作及活動公關費,以及第三類
          、第四類國產電影片參展所需之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應
          檢具各項支用單據正本,並黏貼於憑證用紙。上述支用單據正
          本應參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範辦理;申請翻譯費,
          應檢附該語言字幕翻譯費影片僅向本局申請一次之切結書正本
          (如附件二)、含翻譯字幕之影片樣本一份(DVD格式)。
    (六)申請補助人員之參展往返機票費用,應檢附其「登機證存根正
          本或電子登機證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各一份,並黏貼於憑證用紙。前項人員之住宿費用應檢附「外
          出差旅費報告表」及出國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
          各一份。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同一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
    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
    人補(捐)助。
    申請案申請期限:
    為線上申請方式,需於影展結束後三十日內向本局提交申請。惟正本
    規定文件(經費收支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支用單據、領據、登
    機證等)仍需郵寄本局。郵寄以郵戳為憑,快遞或親送者應於申請截
    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並以本局簽收所載日期為準,違反者,
    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者或
    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十、第九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費用補助之數額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入圍第一
    類國際影展,且對於推廣國產電影片具有重要意義者,補助人數經本
    局專案事先核定,得不受附表三之限制。入選第二類國際影展開、閉
    幕片之國產電影片,補助人數經本局專案事先核定,得不受每年補助
    六人次之限制及附表三人數規定,惟補助名單除了主創及行銷人員,
    另增列名單限以影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