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