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
權及著作財產權。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
統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
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於固定期間,定時、連續、公
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
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
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
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參賽
者,以三名為限。
5.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活動及服務應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
一日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得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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