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5300 14233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
          權及著作財產權。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
          統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
          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於固定期間,定時、連續、公
          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
          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
          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
          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參賽
          者,以三名為限。
        5.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活動及服務應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
            一日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得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