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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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
  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
  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
  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
  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
  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
  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