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1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8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其後僅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
布第八條。有關國內進修費用補助,現行本辦法僅就公餘進修訂有補助規
定,基於國家重大政策需要,培育優秀專業人才,增訂選送國內於辦公時
間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補助之規定,另配合機關名稱變更
及省政府虛級化,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
    務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得予以補助,及選送公餘進修公務人員
    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受補助上限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
三、配合省政府已虛級化及實務運作,修正準用本辦法規定之機關範圍。
    (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
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
          進修之辦理事項。
    (三)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四)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一)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二)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三)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
          事項。
    (四)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
          訓練、進修事項。
    (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立法理由〕
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將序文及第一款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
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
定,予以補助。
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因應國
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一五七六0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總處培字第一0三0
    0二二三0四號函等歷次函釋規定,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除公餘進修
    依現行第二項規定辦理並訂有補助上限外,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不予補助。基於國家重大政策需要,為培育優秀專業人才,宜就選送
    國內進修人員核予費用補助,於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由各機關學校
    循預算程序辦理,以利國家資源合理分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因應
    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其進修
    費用之補助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三、現行第二項之項次變更為第三項。因現行但書內容係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增訂,目前已無適用對象,爰予刪除。另基於上述政策考
    量,增訂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公餘進修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不受補助上限限制之但書規定。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公營事業機構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省政府已虛級化及實務運作,爰修正準用本辦法規定之機關,「省(
市)」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並增訂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以臻
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