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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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場地出借維護費收支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十五、場地清潔維護費,由本中心秘書室(出納)負責收繳及製發單據,
      並繳交公庫。如有特殊用途,經主任核准者,得予優惠。場地出借
      維護費收支規定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