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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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2. 性騷擾防治法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
  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
  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
  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
  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
  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