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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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醫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
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