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567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條文(原名稱: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醫師法第
四十一條之三第二項授權,於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四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
因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第二項刪除華僑用語,並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
日修正公布,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並刪除第二條華僑用語。

法規異動

修正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以下稱持證人員),經向就業服務主管
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在本國境內執行醫
療業務。
〔立法理由〕
配合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第二項修正,刪除華僑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