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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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制定依據

1. 人工生殖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現行法規)
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
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
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