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70402455號、內政部台內 戶字第107006727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107年11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6年7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授國字第0960400556號、內政部 臺內戶字第 09601153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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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7年2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授國字第0960401449號、內政部 臺內戶字第 097001669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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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授國字第10004020022號、內政 部臺內戶字第100021043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 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號公告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 署國民健康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國民 健康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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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30400212號、內政部臺內 戶字第10301119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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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 1030402883號、內政部臺內 戶字第10412010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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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70402455號、內政部台內 戶字第107006727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107年11月15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係依據人工生殖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由前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
)以署授國字第0九六0四00五五六號令、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九六0
一一五三八七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七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其後於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日、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及一百零
四年三月三日陸續與內政部會銜修正第三條之附表一及第三條、第六條條
文。茲以內政部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台內戶字第一000一二五九
二0號令訂定發布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對於向戶政機關申
請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程序已有明確規定,及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關不得為直系姻親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之規定,於現行辦法中尚無明確
納入再婚夫妻所致之直系姻親情事,爰進行全文檢討修正「精卵捐贈親屬
關係查證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實施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證
    明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接受精子或卵子捐贈時,應申請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並對取得親等
    關聯資料證明確有困難之外籍人士為但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人工生殖機構應於施術前,先確實核對親等關聯資料與捐贈人之個人
    資料,查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禁止事項後,再向主管機關申
    請查證(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主管機關受理機構申請查證之結果,其通知方式及期限(修正條文第
    五條)。
五、機構應於收受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確認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
    之禁止事項後,始得為受術夫妻實施人工生殖(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本辦法所定查證業務委任或委託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