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救護車裝備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3日

制定依據

1. 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前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
  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