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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救護車裝備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3日
制定依據
1.
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第十四條
前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 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