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現行法規)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查驗登記或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
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於原許可
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
前項變更屬增加品項或色系者,以同一製造廠、相同主成分、相同劑型及
用途,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用途成分之限量範圍者為限。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變更許可證之條件與程序。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
,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移轉許可證之條件與程序。
申請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
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廢止許可證之條件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