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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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之輔助調節血鐵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健康食品管理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
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
    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
    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
    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
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