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
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
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
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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