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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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制定依據

1.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
      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
      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
      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