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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制定依據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第十五條之一(原料品項之限制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 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