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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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1日

制定依據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立法目的在教育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高危險族群保護自身
      免受其感染,以降低疾病傳染之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