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立法目的在教育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高危險族群保護自身 免受其感染,以降低疾病傳染之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