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八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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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人員對於講習對象之人格及隱私應予保障,不
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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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對象如下: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者。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前項講習對象被查獲時,有使用保險套者,免參加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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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之時數,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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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查獲第四條所列之對象時,應協助通知該對象於時限內參加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之講習。
講習對象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攜帶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
往講習場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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