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109年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感染管制查核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機關(構)及場所進行感染管制之查核;
其查核基準之項目如下:
一、感染管制品質改善。
二、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三、服務對象健康管理。
四、疫苗接種情形。
五、工作人員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六、環境清潔及病媒防治。
七、防疫機制之建置。
八、隔離空間設置及使用。
九、醫療照護執行情形。
十、服務對象感染預防、處理及監測。
前項查核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協
助或進行查核。
第一項查核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
他類似場所,對於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
照護之責任。
前項機關(構)及場所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
關(構)或場所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機關(構)及場所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受查核機關(構)及場所
、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