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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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港埠船舶無線電檢疫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2日

制定依據

1. 國際港埠檢疫規則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7日
  檢疫單位依據前二條通報,認為該船(機)無媒介國際檢疫傳染病之虞
  時,應即准其進入港埠。
  前項船舶、航空器進港後,應於出港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檢疫單位申
  辦進入港埠手續:
  一、海事衛生申明書或航空器衛生總申明書。(如附表一、附表二)
  二、工作人員名單。
  三、其他檢疫單位認為必要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