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獎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建構
健康飲食環境。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建構健康飲食環境,提供民眾較多健康飲食選擇,推動健康採購與
確保飲食及營養資訊透明化,需藉由各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
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共同推動,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予獎
勵。獎勵對象包含如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
安置與教養機構及矯正機關,併予說明。
二、第一項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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