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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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財團法人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
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
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
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
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
    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
    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
    、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
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主動公開。
三、報送之相關資料,不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格式、項目
    、編製方式或應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辦理傳輸之流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要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主管機關得就監督業務
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
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
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
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
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
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
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