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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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公庫法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6日 (現行法規)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或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前條第一項全部或部分事務,其
  中有關代收稅費款業務,受託之金融機構得再委託代辦收款業務機構辦
  理。
  依前項規定轉委託或再委託者,就代辦機構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之行為
  ,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