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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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影響評估法 中華民國083年12月30日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
  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
  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
  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
  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